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號
- 原告
- 力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