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蔡碧蓉
- 被告易思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鄭蕉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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