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廖奕勝即名勝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廖奕勝即名勝工程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