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廖奕勝即名勝工程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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