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