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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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