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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上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許建章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下任選一種)(1)本裁定不得抗告(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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