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上北建設有限公司、李姿慧、許建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上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許建章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 (1)本裁定不得抗告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