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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 原告
    上北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建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上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許建章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 (1)本裁定不得抗告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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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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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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