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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福森

上訴人
原告
拾意時尚茶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拾玖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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