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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育詩
被告
承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昱騰
被告
黃建文

余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承翰工程行、黃建文、余秋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承翰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翰工程行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被告承翰工程行、黃建文、余秋良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翰工程行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邀同被告黃建文、余秋良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1,8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分別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被告承翰工程行另於109年6月2日分別向原告借用200,000元、1,8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分別詳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並均約定立約人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對原告所負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承翰工程行就附表編號1、2所示債務,僅繳納本息至110年4月30日止;就附表編號3、4所示債務,僅繳納本息至110年5月2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其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合計3,393,326元(下稱系爭債務)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原告催討,被告承翰工程行均未清償。又被告黃建文、余秋良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就該部分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等為證,而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承翰工程行、黃建文、余秋良應連帶給付原告1,76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承翰工程行給付原告1,633,326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餘額 約定利率 約定到期日 利息繳訖日 應計利息 應計違約金 1 108.12.30. 600,000 440,000 自108.12.30.至113.12.30.約定利率3.625% 113.12.30. 110.4.30. 自110.5.1.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 自110.6.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108.12.30. 1,800,000 1,320,000 自108.12.30.至113.12.30.約定利率3.25% 113.12.30. 110.4.30. 自110.5.1.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 自110.6.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 109.6.2. 200,000 163,326 自109.6.2.至110.12.31.約定利率1%,自111.1.1.至114.6.2.約定利率3.625% 114.6.2. 110.5.2. 自110.5.3.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 自110.6.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4 109.6.2. 1,800,000 1,470,000 自109.6.2.至110.12.31.約定利率1%,自111.1.1.至114.6.2.約定利率3.25% 114.6.2. 110.5.2. 自110.5.3.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 自110.6.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400,000 3,39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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