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育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菖成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雄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雄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