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原告
王靜儀(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家豪(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長倫(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智仁於民國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王靜儀及長男謝家豪、次男謝長倫,有新北○○○○○○○○民國110年5月21日新北林戶字第1105922354號函檢附謝智仁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