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廖國勝
- 法定代理人謝孟璋
- 原告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靜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原 告 王靜儀(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謝家豪(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謝長倫(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智仁於民國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王靜儀及長男謝家豪、次男謝長倫,有新北○○○○○○○○民 國110年5月21日新北林戶字第1105922354號函檢附謝智仁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曉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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