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璋
- 訴訟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原告
- 王靜儀(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謝家豪(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謝長倫(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智仁於民國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王靜儀及長男謝家豪、次男謝長倫,有新北○○○○○○○○民國110年5月21日新北林戶字第1105922354號函檢附謝智仁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