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陳生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達 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6,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