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上 訴 人
- 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生達
- 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6,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