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朝璟精機有限公司、許良財、許雅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代 理 人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庭羽 附表:支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西螺分行 109年12月6日 38,350元 0000000 2 仝 上 仝 上 110年1月6日 3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