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麒有限公司、林健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合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淑美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蔡振和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20,960元(新臺幣)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