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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楊昱辰

  • 當事人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林建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晟佑 代 理 人 林建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珮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 李晟佑 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12月20日 8,025元 J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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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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