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勇泉股份有限公司、李晟佑、林建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晟佑 代 理 人 林建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珮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 李晟佑 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12月20日 8,025元 J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