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蕙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蔡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日以110 年度 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 年8 月3 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宇企業社 劉盈君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 110年4月30日 65,200元 D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