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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碧蓉

聲請人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承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309元 LX0000000  002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4,715元 LX0000000  003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4,888元 LX0000000  004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37,900元 LX0000000  005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0,200元 LX0000000  006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5,180元 LX0000000  007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4,000元 LX0000000  008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7,610元 LX0000000  009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1月31日 6,200元 LX0000000  010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1月31日 4,819元 LX0000000  011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3月31日 6,500元 LX0000000  012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3月31日 22,795元 LX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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