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