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鄒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泓裝潢材料行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泓裝潢材料行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