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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敏清鍾昆輝即東裕農藥肥料資材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羅敏清 債 務 人 鍾昆輝即東裕農藥肥料資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53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51,121元,及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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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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