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告
    林永勝即永勝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永勝即永勝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湾銀行斗六分行所簽發、票號0000000之本 行支票遺失為由,聲請本院裁准公示催告。惟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張支票已指定受款人「台湾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且依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載明通知人於109年12月24日申請支票後,旋即交給受款人,受款人於110年1月不慎 遺失該支票等情。準此,系爭支票顯已由聲請人轉讓交付他人,於他人持票中所遺失,難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未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