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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64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債務人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債務人
周瑞慶
債務人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3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周瑞慶、林瑋筠之勞保、郵局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役政資料可知,債務人周瑞慶住於新北市三重區、林瑋筠住於台北市內湖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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