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9647號
- 債權人
- 大隻佬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薛慧鈴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邱幸之
- 住宜蘭縣○○鄉○○路○○○巷0○0號
- 3樓
住○○市○○區○○路○段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藤淦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1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