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崇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11,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11,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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