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家全
- 代理人
-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
㈡、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編號0
3」期間民國110年1月至4月與「編號02」期間110年重覆,
且依聲請人提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尚有來自「新加坡商文祥機械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
薪資所得,何以未列入上開報告書內?是否有誤繕或漏載?
如有,請更正後重新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㈣、陳報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㈥、提出聲請人現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
項之必要性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5月30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額。及自109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