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何宜芳
- 原告
- 何昱樑
- 原告
- 盧妍伶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淑如
- 被上訴人
- 羅祐宸
- 被上訴人
- 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何宜芳、何昱樑、盧妍伶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356,860元、300,000 元、3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2元、4,800元、4,8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