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曾鴻文
- 法定代理人施政嘉
- 原告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麒陞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施宥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晧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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