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政嘉
- 原告
-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政嘉
- 原告
- 施宥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晧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