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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曾鴻文

原告
劉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0○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另系爭抵押權係上開土地、建物設定共同擔保,請具狀陳明本件就上開土地部分是否併同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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