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曾鴻文
- 法定代理人張弘霆
- 當事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8,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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