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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