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曾鴻文
- 法定代理人劉俊清
- 原告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1,599,513元,折合新臺幣7,137,027元(以訴訟繫屬當日即民國111年3月25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人民幣兌換新臺幣4.462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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