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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昱辰

抗告人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沈淑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1年7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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