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賴盟欽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羣期律師
- 被告
-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補正請假證明文件,尚非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補正請假證明文件,尚非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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