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洪儀芳

原告
賴盟欽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告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補正請假證明文件,尚非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