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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 當事人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施政嘉麒陞興業有限公司施宥妡孫晧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政嘉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孫晧哲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 原告應提出所用證據原本;原證七契約書所載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借款給添旺機電有限公司之交付借款及償還之資金流向證明、借款時有無經股東會同意(如有,並提出證明)、借款當年度之公司財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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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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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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