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施宇鴻
- 當事人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施政嘉、麒陞興業有限公司、施宥妡、孫晧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政嘉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孫晧哲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 原告應提出所用證據原本;原證七契約書所載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借款給添旺機電有限公司之交付借款及償還之資金流向證明、借款時有無經股東會同意(如有,並提出證明)、借款當年度之公司財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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