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 原告
- 蕭全欽
- 被告
-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娟
- 訴訟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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