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廖福龍即宏一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