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郭印師
上訴人
郭灣謀
訴訟代理人
郭典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木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