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郭印師
- 上訴人
- 郭灣謀
- 訴訟代理人
- 郭典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木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