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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3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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