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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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