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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被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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