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蔡欣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澤熙律師
- 被告
-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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