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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一馨

聲請人
南畝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麟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久代食品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10年8月20日 78,94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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