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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冷明珍

  • 當事人
    翊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秋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翊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禎 代 理 人 黃秋敏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佑怡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翊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5月19日 55,278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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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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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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