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美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林美枝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