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
勞 動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吳佐睿
- 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相對人
-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美華
- 共同代理人
- 李文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勞動調解委員 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吳佐睿 到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 到相 對 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美華 到共同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給付方法為:其中貳拾萬捌仟元由相對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申請雇主責任保險,而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匯入聲請人的帳戶(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如因故該保險公司無法給付此部分責任保險時,則相對人願連帶給付此部分之給付義務;其中肆萬貳仟元由相對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 年10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帳戶內。
二、相對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願於111 年10月5 日前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願拋棄。
四、相對人願拋棄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2月間因故損壞客戶大門之回復原狀費用所為代墊費用伍萬元。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吳佐睿 代 理 人:陳振榮律師相 對 人兼法定代理人:王美華共同代理人:李文潔律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勞動調解委員 許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