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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温文昌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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