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