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芬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建程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