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劉家華即華峰冷氣家電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劉家華即華峰冷氣家電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2,533元,及自民 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5%(即年息5.04%)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865元,及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5%(即年息5.1%)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