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錫滄、王專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林錫滄 債 務 人 王專色 顏武生即富億企業社 一、債務人王專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武生即富億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45,000元,及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