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吳修桓、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彬勝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秀梅 債 務 人 徐忠利 徐忠徹 楊濡䭲 一、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1,62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70,152元,及自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徹、楊濡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000,000元,及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381,198元,及自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000,000元,及自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00,000元,及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