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巧蓉即盛發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巧蓉即盛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6,218元,及自民 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4,113元,及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