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呂映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 聲 請 人 呂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閔捷即洋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閔捷即洋昇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洋昇工程行公司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若債務人透過冠融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冠林砂石行購買2000P正料,為何債權人可以請求這筆貨款?是否應以公 司為債權人?如有誤,請更正,並提出更正狀繕本5份。聲 請人已於111年12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