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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 年度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11月29日止完結清算,惟因公司之機器設備為較大型及特殊規格之設備,不易出售,聲請人於清算及展延期間仍不斷與相關廠商洽談,至今仍尚未談妥適當之價金,故仍無法於展延後之清算期間內出售設備,為此檢附本院111年度司 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再次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 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及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請清算展期卷宗審查無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1年11月29日起展期至112 年5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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